华侨大学董事会章程 (华侨大学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一条 董事会的宗旨和性质 华侨大学是一所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面向特区办学的文、理、工、商等多科性的综合性大学。为把华侨大学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使之适应海外和港澳台地区的需要,特成立华侨大学董事会。 华侨大学董事会,协助政府办好华侨大学,对华侨大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实质性的支持,并对学校重大事务起决策和审议作用。
第二条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和机构 华侨大学董事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会同福建省人民政府商议,聘请海内外热心华侨教育事业的知名人士、专家和有关人士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董事会下设咨询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应建立的其他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由董事会审定。 委员会的委员由校董兼任,也可聘请海内外有关专家担任。
第三条 董事会职责和权限 1.提名华侨大学校长人选,报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任命。 2.华侨大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学校 工作的意见。 3.就学校办学方针、规划、教学、科研、基建、财务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审议。 4.向海内外人士宣传华侨大学的办学宗旨,联络海外热心华侨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为华侨大学提供教学信息,筹集办学资金,引进先进教学设备,协助改善华侨大学的办学条件。 5.推荐和组织海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参加科学研究,为学校出国进修人员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积极创造条件。 6.扩大海外生源,推荐品学兼优学生来校学习,对回原居住地的毕业生的就业给予关心帮助。
第四条 董事会工作制度和原则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董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秘书长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可召开特别会议。 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设在华侨大学,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在菲律宾设立联络点。 董事会下设的各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围绕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推进学校工作。 委员会的活动方式和工作制度,由各委员会自行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与修改权均属华侨大学董事会。
附:
华侨大学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华侨大学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华侨大学第三届董事会成员
华侨大学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华侨大学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