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华大委〔2007〕11号
各总支、直属支部,党委各部(室),厦门校区党工委:
近年来,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根据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办发〔2007〕7号,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规定》),为教育我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校党委、纪委要求各总支、直属支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
《规定》对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于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深入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规定》针对当前权钱交易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依照受贿处理的违纪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的政策界限,有利于不断加大并长期保持惩治和预防权钱交易行为的力度,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各总支、直属支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抓好学习贯彻。安排专门时间,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集中进行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总支、直属支部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对照《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校副科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后勤实体和产业实体中共党员的负责人都应当填报《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自查表》(附件二),并由各总支、直属支部统计汇总后于6月27前交纪委。凡在《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发布时间为2007年5月29日);对拒不纠正或者发布后违反规定的,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总支、直属支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纪委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纪检监察部门将在下半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针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附件: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2.《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自查表》
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抄送:中纪委驻国侨办纪检组、国侨办监察局,省纪委驻教 育厅纪检组、省监察厅驻教育厅监察室 校党委常委,纪委,工会、团委 |
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6月13日印发 共印70份 |
附1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2: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自查情况统计表
序号 | 自 查 内 容 | 有 | 无 | 备 注 |
1 |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①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③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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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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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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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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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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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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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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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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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有表内禁止行为,请在“有”栏内划“√”。如无表内禁止行为,请在“无”栏内划“O”。
2、如有表内禁止行为需要向组织进一步说明的,请于6月29日前与校纪委、监察室联系,联系电话22691946 22693678。
3、本人填表签字后,于2007年6月26日前,交由各总支、直属支部。各总支、直属支部统一收齐,统计封好后于27日下午下班前交校纪委。
填表人姓名 单位 职务 时间
中共华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