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华大教〔2008〕46号
各教学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8〕53号)文精神,为大力表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经研究,决定开展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批准)中承担本科、高职高专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已获得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数额及奖励办法
全校拟评选表彰15名左右教学名师,由学校授予“校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三、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参照教育部《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部分)》(见附件1)。
已退休的参评教师须为学校返聘教师,并提供返聘证明。
四、评选方法与步骤
在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学校参照评选条件,认真开展校级教学名师的评选工作,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评选,并在评选校级教学名师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择优推荐申请评选省级教学名师。
五、申报材料与时间安排
教师申报校级教学名师应提交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2,一式28份,含一份原件)。
申报材料务请于4月28日上午10:00前报送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联系电话:22693618。
附件:1.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
(本科部分)
2.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本科部分)候选人推荐表
华 侨 大 学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校领导,纪委、党委各部(工委),工会、团委。 |
校长办公室2008年4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