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从事教育工作30年(女25年)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
《荣誉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2008]28号
各教学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扬尊师重教精神,我校决定在今年教师节期间,为从事教育工作30年(女25年)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等三个单位联合颁发的《关于开展教师节庆祝活动的通知》(教办字[1986]019号文件)、福建省教委《关于给予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人[1989]083号文件)和1996年3月由福建省人大通过并颁发实施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规定,凡属我校在职教职工,从事教育工作30年(女25)年以上的,均可获得荣誉证书。
二、从事教育工作30年(女25年),系指从事学校工作的年限,其年限计算办法如下:
1、截止到2008年8月31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连续满30年(女25年)。
2、原从事学校教育工作,在历次运动中因冤、假、错案,曾一度离开岗位,落实政策后继续从事学校工作的,离校这段时间作为教育工作的年限计算。
3、原从事学校教育工作,后带薪考取研究生,毕业后又回到学校工作的,学习期间可连续计算年限(非带薪考取的研究生不得计算为教育工作的年限)。
4、原从事学校教育工作,“文革”期间下放劳动离开了工作岗位,以后又回到教育工作岗位的,这段时间可作为连续教育工作的年限计算。
5、经过组织批准,参加同级或上一级学校进修学习或培训(调干),其学习期间可计算年限。
三、往年已颁发荣誉证书者(包括从外单位调入我校且原单位已颁发该证书者),均不再予以颁发。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务必于2008年5月30日(周五)前认真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申报,并将名单报送人事处(电子版发送至rscwl@hqu.edu.cn),逾期报送者留待2009年办理(文件及登记表可在华侨大学校园网主页和华侨大学人事处网页文件下载区下载)。
(登记表附后,请按要求详细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