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海洋强国建设,围绕海洋事业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了基础保障,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近些年来高度重视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坚实法治支撑和保障,2023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原则与理念以系统强化海洋生态保护,这一治理体系的创新被纳入2026年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在海洋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法治保障体系中,人民法院是服务保障国家海洋战略和维护海洋公益的法治中坚力量,延循三重路径发挥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注重系统制度建设筑牢海洋生态保护的规范根基。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对接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注重出台系列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明确海洋生态环境司法的方向与路径,将国家战略、立法精神转化为可操作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贯彻系统观念,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指引下依法审理涉海案件;出台了专门司法文件,专题部署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以司法服务建设海洋强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还围绕船舶物权与碰撞及油污损害、海上运输与贸易、海域使用管理与海上执法、涉海案件管辖与受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等多个涉海领域事项制定了司法解释,构建了从管辖、程序、实体责任到生态环境特别救济的完整海洋司法规范链。
其次,以专门化审判机构建设锻造守护海洋的专业力量。基于海洋在空间上的跨界性与生态上的关联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在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和特殊制度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法律、遵循规律、因应需求,注重在海事司法专门化进程中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海事法院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承担专门化司法职能,全国11家海事法院普遍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将涉海洋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归口审理。海事法院依海域与流域设置、管辖范围覆盖数个地级市甚至整个海岸线区段的特征,内在地契合海域污染与破坏污染源广、持续性强、扩散范围大等特性提出的司法治理机制需求;海事法院实行跨区设置与直属管理体制,由其对入海流域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对整个污染链条进行整体审理,可避免分段管辖、标准不一的问题,实现“以海为尺”的统一裁判格局。
再次,注重审判机制探索创新以实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特殊保护。近年来,我国海事法院系统积极探索机制创新,成效显著。一是在海事审判中司法理念的更新,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及海洋污染与破坏的案件时,普遍推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多措并举、创新多元机制以综合推动受损海洋生态的切实恢复;二是预防性司法机制的常态化运用,在诉讼中通过适用行为保全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排污、非法用海等行为,防止海洋污染与破坏扩大化;三是审判规则创新,海事法院充分运用审判队伍专业化的优势,积极探索推进海洋损害案件审判规则的专业化与精细化,比如厦门海事法院在审理泉港碳九泄漏案件时,在司法裁判中精准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制度,明晰界定船舶污染物致害可索赔范围,实现追责主体“全贯通”与责任认定“全穿透”;四是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创新,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是近几年来我国生态环境司法领域创新频繁活跃领域,其共性特征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引下因地制宜地探索多元化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替代性修复机制。比如,上海海事法院引导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通过购买并核销碳普惠减排量形式对海洋倾废行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替代履行,厦门海事法院探索创新“先予修复﹢海洋碳汇”的修复模式,多地海事法院常态化运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认购海洋碳汇等替代性方式,对于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刘超,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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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