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一些女代表、女委员向两会提交了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提案或者立法建议。例如,有代表在联合其他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尽快修改<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中增加一条,具体内容是:“禁止重婚、包二奶、同居等违法行为。”并且还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章中增加两条,具体内容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因重婚、包二奶、同居等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违法者应依法受到处罚”,“对用B超、染色体等医学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流产女胎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月12日《中国妇女报》)

该代表的立法建议是必要的,是有效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举措。但这种立法建议不可行,也不科学。因为这种立法建议即使真的变成了法律规范,也无法得到真正有效的执行。这种只增加“禁止……”或者简单地增加“违法者应依法受到处罚”、“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在现实执行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而变成一种“无盾立法”。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挺吓人的,但也仅仅是一种没有“牙齿”的法律规范,或者说,是一种“稻草人”的条款,除了具有某种象征意义以外,实则没有多大法律意义。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在于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这个逻辑结构表现为:行为模式———法律(行为)后果。如果一个法律规范要得到强制的执行,就必须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具体而言,法律在规定某种行为模式的时候,不管是授权性规范,还是禁止性抑或命令性规范,都要同时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明确告诉人们在行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该行为模式的要求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否则,该法律规范就变成了一种没有法律后果,而仅仅具有某种行为模式的规范。这种仅表明立法者的态度和价值取向,而没有表明国家对此应该采取何种惩罚措施的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相反,还可能会损害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得那些企图“以身试法”之人把它当做“儿戏”。

遗憾的是,这种“无盾立法”目前不仅广泛地存在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还普遍存在于其他法律当中。例如,我国《婚姻法》就规定了许多禁止性的条款,但是,对于如果违反这些禁止性条款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婚姻法》却没有规定,其他相关法律也找不到相应的惩罚规范。就是在一些“大法”中,如《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也有着许多类似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如果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又该怎么处罚?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就是一条典型的“无盾立法”,因为按照该条的规定,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受刑人如实报告的,应如何处理?一是受刑人如果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又当如何处理?《刑法》并没有告诉我们。这就使得该条文仅具有某种象征意义。

因此,笔者建议,这种“无盾立法”应该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并在今后的立法中,充分考虑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法律的执行力,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增加制裁违法行为的实体及程序性规定,为这些“没牙”的法律规范装上锋利的“牙齿”,使这些法律规范有足够的实力来抵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侵蚀。

(作者:吴情树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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