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外界将其视为国家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一项重大举措。今日上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梁江处长应邀来校为校内外干部师生作了题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解读” 的报告。

    讲座在陈嘉庚纪念堂科学厅举行。校党委书记关一凡,泉州人事局、黎明大学人事处负责人等,我校组织部、人事处全体工作人员,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分管人事工作负责人、人事联络员,我校MPA中心及公共管理学院部分学生与会听取讲座。

    梁江认为,要想执行好一部法律法规,首先要理解立法精神。他认为《条例》的主要精神有三个方面:一是坚持走有别于机关和企业的第三条道路;二是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价值观;三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人事管理模式。

    “事业单位不同于政府机关,其区别在于事业单位可以考核绩效高低,而机关单位难以区别劳动差别。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区别在于事业单位没有集体谈判权,甚至罢工权。所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只能走不同于机关和企业的第三条道路。” 梁江认为,事业单位兼具企业与政府机关的人事关系特点:政府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关系。企业是平等谈判,平等协商的横向关系。而事业单位则横向与纵向兼而有之。

    梁江认为,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是事业部门存在的意义所在,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价值观是这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判断。《条例》第4章第17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同时又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此梁江解释道,“就如医务人员不能逃离突发的疫情、教师不应抛弃教了一半的学生”,对“自由解雇权”所作的限制,即是为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梁江指出,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人事管理模式是本次《条例》的第三个立法精神,《条例》第6章第25条和28条分别就奖励与处分条件作出了规定。梁江指出,本次《条例》对处分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限定。损害公共利益的才给处分,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的过错行为则应适用单位内部管理条例。于此相应的,只有增加公共利益的才能给予奖励。

    讲座中,梁江对《条例》进行了逐章逐条的讲解,并指出其中蕴含的改革思路。他指出,各事业单位部门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独立的管理制度;各事业单位应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事业单位应避免单一量化考核,考核标准要体现公共利益,启用服务对象的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等考核机制;事业单位倒金字塔式的人事结构必须改变,待遇问题要靠工资制度解决,不能靠岗位制度解决,要把级别和职位结合在一起。

    梁江最后强调,只有具有法律意识才能执行好一部法律,希望事业单位人员能够正确认识它、践行它、珍惜它。

    据了解,梁江长期在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工作,参与了国家事业单位改革分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任务、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调研和重大文件起草等工作,在国家人事制度改革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经验。

梁江解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关一凡到场听取讲座

讲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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