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8 〕 119 号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 2009 〕 118 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近期,学生处组织各学院召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会议就如何填写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各学院参会老师进行了培训。
针对此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学校拟成立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学生处、宣传部、财务处、校医院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方便快捷等特点。泉州医保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 120 元,其中学生个人缴费 40 元,财政补贴 80 元;厦门医保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 240 元,其中学生个人缴费 50 元,财政补贴 190 元。自 2009 年起,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覆盖所有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包括港、澳、台、侨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