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28 日晚七点,应法学院邀请,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在法学院模拟法庭做了一场题为《刑事辩护中的证据运用》的精彩讲座。

      顾永忠教授首先从刑事辩护的本质入手,指出刑事辩护就是为刑事被告人做无罪、罪轻的辩护,它不仅是一项实体性辩护,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性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没有举证的责任,因为控诉犯罪是公诉机关的责任,举证对律师而言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辩护律师要善于运用证据为被告人展开有效的辩护,因为证据的运用时刑事辩护的基础工作,辩护律师要懂得运用证据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如果刑事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以及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也可以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该事实的评价进行辩护。换言之,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是运用证据来认定事实是否成立以及该事实是否成立犯罪进行说明。

       对于辩护律师应该如何通过质证来进行辩护的问题,顾永忠教授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通过质证的方式来进行辩护往往比通过举证的方式来进行辩护更加有效,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本身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的证明标准比较高,控方在刑事诉讼中所举的证据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往往比较困难,而且,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力量比较弱。顾永忠教授指出,在质证中,辩护律师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展开有效的质证:审核证据的是否属于法定种类,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从提供证据的主体资格进行质证;从证据的来源、取得的方式以及提交给法庭的程序进行质证; 从证据的关联性、举证人的目的上进行质证;从证据的客观性上进行质证,尤其是对于鉴定结论,更要考查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从证明标准的角度进行质证。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也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来进行辩护。顾永忠教授详细说明了举证两种途径:辩护律师自行调查收集证据;辩护律师直接利用控方提交的证据和对控方移送的证据进行深加工和解释,以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辩护结论。

       在讲座中,顾永忠教授主要通过他亲自办理的河南郑州黄新故意杀人案、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偷税案等三个案件中的证据运用加以说明和阐释,指出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运用的重要性。只有善于运用证据进行辩护,才能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讲座由法学院院长王敏远教授主持,法学院的部分老师、在校本科生、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以及来自泉州司法界的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等 200 多人听取了讲座。

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