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主要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其中提出了到2035年要“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对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的细化和拓展。
  国家治理是在扬弃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基础上形成的,是现代国家所特有的一个概念。国家治理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前者指主体结构,后者指行为结构。国家治理体系,作为一个制度体系,包括了政党制度、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社会制度等各类制度,旨在处理政党与国家、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中央与地方等各种关系。国家治理能力,则是指在一定制度体系之下,有关主体共同协调社会关系、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它表现为行为理念、行为模式和行为方法。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为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奠定制度基础;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又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运行目标提供现实支持。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民主化、经济上的市场化和文化上的多元化。为此,我们又必须坚持科学化、法治化和文明化。在国家治理的这“六化”之中,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标准,因而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法治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同步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化的过程。一个远离法治的国家,绝对不是一个治理现代化的国家。
  要真正认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法治化,还有赖于真正认识法治,从而真正重视法治。法治不仅仅是依法办事的问题,也不仅仅是防止违法犯罪的问题。法治是一种制度,是一种理念,是一种状态,是一种境界。法治应当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和生活方式。
  首先,法治是公正之治。法治的价值核心是公平正义。没有法治,社会就无法走向公平正义。没有正义的社会,将是怨气四溢的社会。法治化主要是让法治精神渗透到我们的管理中,“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法治化是让“公平正义”的价值核心外化为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其次,法治是规则之治。一个国家没有预设、明确、稳定的规则,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就没有预期性,从而导致无序,同时使人们无安全感。无规矩不成方圆。凡事要立法先行,立法先导,法不溯及既往。要从会议先导、领导人讲话先导、行政文件先导向立法先导转变。要学会先铺铁轨后开火车,而不是相反。没有规则比没有理想的规则更可怕,哪怕有一项不成熟的规则也比没有规则要好。
  再次,法治是程序之治。任何主体的行为都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完成的。世界上不存在程序以外的实体,同样也不存在无实体内容的程序。只讲实体不讲程序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要坚持程序法定,坚持程序的正当性,让正当程序与法定程序高度统一。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重大决定要经过听证;不利决定要事先告知,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得偏私,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裁决纠纷不能终裁不终,等等。没有正当程序的国家不可能是法治国家。
  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我们至少应做到:
  认识到位。我们一方面欣慰地看到,中国的法治在短短的四十年来取得了伟大成效,另一方面必须遗憾地承认个别地方还存在着法治讲得越来越响,却做得越来越差,甚至以法治的口号推进人治等现象。法治做得不到位,是因为态度不到位;态度不到位,是因为认识不到位。
  态度到位。要真正奉行法治,信仰法治。不要嘴上讲法治,行为搞人治;不要对人讲法治,对己讲人治。不要将法治庸俗化,要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直至依法治家;从依法治路、依法治水、依法治税、依法治土地,直至依法打狗(打野狗)……不要用法治形式主义代替法治实质主义。我们要善待法治!
  理论到位。这包括五方面。
  1.思想理论上厘清五大关系:法治与政治。要认识到,讲法治就是讲政治,坚持法治就是坚持党性;法治与民主。政权层次上的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在专制国家里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但治权层次上的民主恰恰以法治为基础,没有法治的民主是混乱的民主;法治与改革。改革也必须在法治轨道内进行,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法治与效率。法治是最有效的治理方式,以“花钱买平安”或者“高压手段”无法实现长治久安;法治与德治。二者固然可以并举而不相互排斥,但法治无法替代德治,同样德治也无法代替法治,即便人人都是雷锋也需要法治,因为好人做好事也得需要规则。
  2.行为上坚守一个底线两个原则。一个底线就是要守住合法性底线,凡事从是否合法出发,一切创新的做法都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两个原则即:坚持立法先导原则,重大制度和重大举措的推出应当先立法再行为;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并听取意见,重大的决定必须经过听证,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任何纠纷应当由第三方裁决,任何权利都有获得救济的机会,必须为相对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留足合理的时间,通过正当程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3.管理方法上必须走出四大误区:走出“运动论”,坚持“制度论”;走出“专项论”,坚持“常态论”;走出“特事论”,坚持“规则论”;走出“结果论”,坚持“因果论”。
  4.现状上要改变三种现象:“全面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三高一低”,即守法、执法、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5.坚持四个“不要”:对公民权利不要“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不要“罚”字当头、“限”字当头,要真正解决问题;不要“一人生病、全家吃药”;不要用违法违纪方法惩罚违法违纪行为。
  综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描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图谱”符合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也是社会政治文明的体现,舍此,并无他途。由此观之,国家治理现代化,其关键理所当然在于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应当是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三个依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三个法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为基本内涵的治国理政的制度体系。反之,不以法治化、法治中国为核心、为内容,退回到以人治、以权力、以行政管理为核心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将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造成极大的损害,并最终损害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