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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出的信号来看,专项附加扣除已经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税收政策,中央已经将其上升到鼓励消费政策的高度,希冀通过专项附加扣除实现老百姓的减负,从而提振人们的消费信心。

    新年过后,万象更新。一大波惠民新政也开始正式上线,正在释放出2019年财政政策提效的积极信号。其中关乎面最广、惠民利好最大的莫过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个人在享受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支出也将首次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2019年我国宏观政策要强化逆周期调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其中,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受访者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作为全民参与度最高的税种,作为惠及亿万百姓的重大改革举措不仅牵动着社会各界的神经末梢,也将释放出巨大的改革红利。

    个税改革持续推进专项附加扣除引关注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多条个税改革新政,并随新个税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是新一轮个税改革最受关注的一环。与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版本相比,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标准等部分做了调整,在释放个税“个性化”减税利好的同时,也标志着我国个税制度改革迈出从分类转向综合征税的关键一步。

    那么此次的减税红包到底有多大?长期从事财税研究的华侨大学经济发展与改革研究院教授、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特聘研究员杨默如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一个人扣除五险一金后月收入大概是2万元,而假设他/她有着4项附加扣除项目4400元的扣除金额,那么2019年1月起,他/她平均每月比起2018年第四季度每月再减税700多元,全年减税达8000元以上。这是在2018年10月起基本费用减除标准上调至5000元以及税率表变动基础之上再度减税。将个人所得税第七次修正案这“两步走”(2018年10月1日为第一步,2019年1月1日为第二步)的减税效应合并起来观察,以月收入2万左右的纳税人为例,2019年比2018年全年平均减税将达1万多元。

    无疑,此次个税改革着实给老百姓带来了真金白银的减税大礼包。“可以说,此次税改真诚回应了百姓的关注,对社会各界‘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的诉求,在征求意见之后加以补充和改进。对子女抚养费用的扣除也给予了鼓励‘二孩’的政策待遇。更重要的是,原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担心的取消一次性奖金优惠等有可能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政策衔接问题,都得到妥善解决,原有的优惠政策基本保留。”杨默如表示。

    而在一直关注税收制度改革,并在2018年两会期间提交多份有关税收制度改革提案的全国政协委员、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李香菊眼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可以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过程中史无前例的伟大尝试。

    “虽然我们还没有实行核心家庭申报制度,但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家庭负担的差异性,有利于税制公平。2018年12月19日至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增强消费能力,让老百姓吃得放心、穿得称心、用得舒心。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出的信号来看,专项附加扣除已经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税收政策,中央已经将其上升到鼓励消费政策的高度,希冀通过专项附加扣除实现老百姓的减负,从而提振人们的消费信心。”李香菊对本报记者表示。

    个税改革持续推进体现立法巨大进步

    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国至今已进行七次修改。而此次个税改革除了给老百姓带来了真金白银的减税大礼包,正如受访人士普遍认为,作为我国个税改革的再次突破,此次改革不仅亮点颇多,也体现了立法的巨大进步。“前六次的修订主要侧重于起征点(基本费用扣除额)、税率和级距的调整,此次修订的力度最大,不仅提高了费用扣除标准,更为重要的是涉及税制模式、反避税、专项附加扣除和涉税信息情报交换制度等重大改革。”谈及此次的改革亮点,李香菊表示。

    在李香菊看来,此次税改实现了从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的转变。“这次引人注目的改变是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由原来的11类分项所得,简化为9类所得,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实行自我申报预交税款和汇算清缴制度,配合以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允许多缴纳的税款退税;而对于原来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来说,简化为了一类‘经营’所得,新个税法还删除‘其他所得’,防止原个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法律条文对行政部门的授权,这就杜绝了税收行政机关借助行政解释代行税收立法权力的可能性。”李香菊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立法进步,也为今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开启了良好的先例。同时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

    受访人士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课征模式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无论从实体法的政策还是从程序法的征管角度来看,难度系数都很大,不亚于“营改增”。但正如杨默如所说,在国务院和财税部门的努力之下,政策出台合理有序,国地税合并以后的征管系统上下一心,提供了多元化的学习和申报途径。纳税人愉快认真地学习新政、轻松快捷地申报扣除,扣缴义务人也发挥了“高效派送政策红包”的良好作用。

    众所周知,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对此,李香菊建议还有几方面要予以考虑:一是此次修订后的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性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导致“劳动重税、资本轻税”,不利于公平分配。尤其是对于依靠科研成果、企业家精神获得的高薪可能适用最高的边际税率,将影响该部分人群的创新创业积极性,不利于鼓励创新;二是修订后的个税制度虽然考虑了家庭的因素,但仍以个人而非家庭为纳税主体,未能反映不同家庭收入结构、负担情况的差异;三是应允许房贷利息和大病医疗可以跨年抵扣,但规定结转年限比如三年或者五年,可以参照类似企业的亏损结转的处理办法。

    对信用建设保障提出更高要求

    今后纳税人缴纳个税将告别目前单位代扣、代缴为主的征管模式,实施一种“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新税制征管模式。但以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为例,每个纳税人、每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税务部门不可能挨家上门核实申报情况,为便利纳税人办税,新征管模式以假定每个纳税人诚信申报为前提,纳税人只要填表申报就能享受到起征点之外更大减税政策,这无疑对纳税人自身和全社会诚信制度建设都提出更高要求。

    据记者了解,新个税法的实施条例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要按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抽查。按照受访人士的理解,这就意味着,如果出现纳税人造假,“无中生有”提供虚报信息等严重情况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目前纳税人的个人和家庭信息前所未有地集中在了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的手中。因此,如何提高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以确保纳税人权益,就成为了一个需要更进一步健全法规、筑牢防线予以规范的重要环节。”杨默如表示。

    对此,李香菊建议,实施好个税改革,更好服务纳税人,相关部门应加大信息共享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或协助核实,通过数据交叉核对,来大大提高征管效率,从而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但李香菊也提出,对于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讲,此次个税改革都是一次全新挑战,尤其6项专项附加扣除是新生事物。因此对每个纳税人而言,需要理解新个税政策,弄清自主申报的操作模式,确保明明白白享受到减税红利;对扣缴义务人而言,也要加大对本单位纳税人的培训,尽职尽责、及时办理扣缴;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宣传,共同推动个税改革红利惠及每个纳税人。“要把新事办好、好事办牢,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诚信为本的征税环境。”李香菊最后说。

    原文链接:http://epaper.rmzxb.com.cn/index.aspx?date=2019-01-08&verOrder=06&banzi=5&paperType=rmzxb